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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事故案件法院调解书

作者:邵贤南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11-05 11:30 浏览量:951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赣0121民初314号

原告:李某某,汉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

委托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某某,男,汉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樊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9年7月22日6时40分某某,被告樊某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赣AXX5小型轿车从南昌县汇仁大道xx城对面路侧倒车时未确保安全,与由东向西直行的原告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案经南昌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任认定樊某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据查,贛AXX235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处分别投保了强制险和商业险。因双方协商未果,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15716元,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支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樊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同意在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款103000元(已扣除先行垫付的21903.7元);

二、被告樊xx同意在本调解书送达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款2100元(已扣除先行垫付的6321元);

三、原告李某某同意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一次性了结,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2614元,减半收取1307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某某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喻海辉

人民陪审员 李 娟

人民陪审员 王春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黄 俊

书 记  员  姚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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