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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劳务赔偿纠纷一案法院调解书

作者:邵贤南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10-10 14:04 浏览量:1072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赣0121民初464号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某某,男,汉族。

被告:南昌xx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某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章某某、南昌xx集团有限公司、中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某某诉称本案人身损害发生在南昌市xx大道快速改造工程施工中,原告受被告章某某雇佣从事木工工作,2019年7月23日早上,原告在拆模板时,从钢管架上摔伤。事故发生后,被告章某某立即将原告送往xx医院抢救,后转至江西xx医院治疗,花费的医疗费、鉴定费全部由被告章某某垫付。章某某承包的工程是从被告南昌xx集团有限公司、xx工程有限公司处转包过来,原告受被告章某某雇佣从事劳务受伤,被告章某某应当赔偿。被告南昌xx集团有限公司、xx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方,将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章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也应承担责任。现原、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2752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章某某同意赔偿原告黄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33000元(已扣除本案诉讼前被告章某某已垫付的150125元);

二、上述款项,被告章某某同意在2020年5月3日前支付给原告黄某某;

三、原告黄某某同意撤回对被告南昌xx集团有限公司、xx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6213元,减半收取3106.5元,原告黄某某同意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涂光熙

人民陪审员 肖守康

人民陪审员 涂凤鸣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彭邦宇

书  记 员 陈玲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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