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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当庭调解,两分利息和律师费由债务人承担。

作者:邵贤南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8-03 08:20 浏览量:649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0102民初5645

原告:王某,女,1991xxxx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男,1975xxxx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xx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171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元,原、被告约定了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借款利率、逾期罚息、借款人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交通费)等内容,并签署了《借款合同》。2017122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故原告于20195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从201712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19519日为698607元);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用4000元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2019820前归还原告王某借款本息共计26万元;

二、逾期被告陈未归还上述借款本息26万元,被告陈则归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从201712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陈2019820前给付原告王某本案律师费4000元。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受理费5410元,退回原告2705元,由被告承担2705元(2019820日前给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某某

人民陪审员 谭某某

人民陪审员 王某某

二〇一九年七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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